郭全斌:
身份证号码:412921196610214011
地址:南阳市高新区麒麟西路黄岗社区
本机关于2017年6月29日对你涉嫌违反环评制度案调查终结。经调查,你在未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建成铝氧化项目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等为证。
我局于2017年9月19日向你依法送达了《bet36体育投注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宛环罚先告字〔2017〕第10号),告知你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告知书送达后,你于2017年9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未申请听证。提出:该案件目前公安部门在调查中,当事人已按照公安部门要求上交了一定数额的处罚押金,请求免于处罚。我局对你的申辩材料进行了复核后认为,上述申辩理由不影响对你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该建设项目属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该项目总投资额为壹拾伍万元,处项目总投资额5%罚款,计柒仟伍佰元。
你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9月27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行政机关联系人:陈贞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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