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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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伟
地 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工业北路1065号
本机关于2016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涉嫌水污染物超标排放案调查终结。2016年6月14日,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在你单位南阳市生活垃圾处理厂渗滤液处理设施出口现场取样,经监测,主要污染物氨氮浓度为246mg/L,超过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标准25mg/L)。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和“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为证。
我局于2016年12月7日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bet36体育投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宛环罚告〔2016〕15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16年12月12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材料。提出:氨氮超标主要原因是接收市污水净化中心的污泥中含水量高且含有过量重金属,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有限造成的。我局对你单位的申辩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我局在2015年2月已致函市住建委,要求将堆放在潘庄的污泥按环评要求送往垃圾处理场处理;垃圾处理厂负责处理全市生活垃圾,外排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才能保证环境安全。因此,你单位的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等次为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50%以上的,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至5倍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经研究,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计壹万零捌佰伍拾伍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规划财务科索取专用缴款通知书,持此通知书到银行缴款,款项缴清后,将缴款收据及回单报我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月9日
行政机关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南都路交叉口西北角南阳市环境保护委员会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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