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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4-09 19:35:25 信息来源: 点击: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2015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9日    



2015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各项环保目标任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区)环保局。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环保工作

1.蓝天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

2.碧水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

3.乡村清洁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

4.总量减排年度工作任务。

(二)执法监管工作

1.完成年度环境执法工作任务。

2.环境安全目标。

(三)日常环保工作

1.完成市政府2015年度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2.完成环保部、省环保厅、市委、市政府以及市环保局要求落实的工作任务。

3.完成市环保局专项工作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与交办的其他工作。

4.完成辖区内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创建任务。

(四)系统党风行风建设

1.党建、作风及廉政建设工作任务。

2.党政领导班子遵纪守法情况。

三、考核方法

(一)分值设定

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重点环保工作、执法监管、日常环保工作、系统党风行风建设的分值分别为50分、20分、20分和10分。

(二)计分方法

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得分为重点环保工作、执法监管、日常环保工作、系统党风行风建设4项实际得分之和。

1.重点环保工作计分方法

(1)蓝天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满分20分,由大气办负责进行考核评定。

(2)碧水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满分10分,由污防科负责进行考核评定。

(3)乡村清洁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满分10分,其中含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任务3分,由生态科、污防科负责进行考核评定。

(4)总量减排年度工作任务。满分10分,由总量科负责进行考核评定。

2.执法监管计分方法

(1)年度环境执法工作任务。满分20分。其中: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占10分。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法制科会同总量科、环评科、监测科、污防科、生态科、辐射站、大气办、监控中心负责考核评定。凡辖区内发生由国家、省、市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约谈政府或环保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环境违法行为的(以国家、省、市环保局正式文件为准,由下级环保部门主动上报的案件、市局认定整改到位的案件除外),每一起扣2分;凡辖区发生由国家、省、市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以国家、省、市环保局正式移交司法部门的执法文书为准,由下级环保部门主动上报的案件除外),每一起扣2分;凡辖区内发生由国家、省、市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环境违法案件,每一起扣2分,其它立案查处的环境违法案件,每一起扣1分(以国家、省、市环保局正式执法文书为准,由下级环保部门主动上报的案件除外);凡辖区内县(区)自行实施区域限批、挂牌督办、列入环保“黑名单”、约谈政府或环保部门、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的案件(有当地环保部门正式文件,并在网站、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每一起加0.2分;凡辖区内县(区)自行依法查处并移交司法部门的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以当地环保部门正式移交司法部门的执法文书为准),每一起加1分;辐射类违法案件环境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由辐射站具体负责,打分后由监察支队统一汇总。

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占10分,其中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占6分,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占4分。由市环境监察支队按照环保部、省政府、省环保厅、市环保局统一部署,对2015年组织开展的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活动进行考核。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未开展的,扣6分,其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未开展的,每项检查扣1分;未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的,每项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其他执法检查的,每项扣0.5分;未按时报送或公开环境保护大检查及其他执法检查各类信息的,每类扣0.5分。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数,大于全市平均基准数的,每项检查加0.2分。

(2)环境安全。共三项:不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因环保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采用倒扣分制,每项5分,考核方法与政府环保责任目标考核方法一致,分别由应急办、办公室、辐射站负责考核。

3.日常环保工作计分方法

满分20分。由市局机关业务科室会同相关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日常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排序的方式分别进行评定。

日常环保工作得分=局机关业务科室平均权重×20

4.系统党建、作风及廉政建设计分方法

(1)党建工作考核占5分。党组织思想作风扎实,组织机构健全,学习教育制度化,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由市局机关党委、监察室负责考核评定,各占2.5分。

(2)作风及廉政建设占5分。纪检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情况;作风建设、完成市局交办的纪检监察相关工作情况。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考核评定。

(3)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发生一起扣2分。由市局监察室负责考核评定。

四、考核评定

(一)各县(区)环保局要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开展自查,突出工作亮点和特点,实事求是地写出自查报告,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环保局。

(二)根据各县(区)环保局的自查报告,结合日常环保工作完成情况,由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按照《2015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考核结果在前8位的县(区)环保局,为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优秀单位。

(四)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考核结果未评为优秀单位的,为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先进单位。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1.被国家或省、市实施区域限批的;

2.未完成“十项民生工程”年度环保工作任务的;

3.因监管缺失导致环境污染事故在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

4.在当地作风纪律检查考核中,排序位次在后3名的。

(六)按照《2015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凡被实行环保目标“一票否决”和诫勉约谈的县(区)环保局,为年度环保系统责任目标未完成单位。

五、考核结果

(一)市环保局将对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和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通报当地党委、政府,作为地方环保部门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连续两年考核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或排名靠后的,市环保局将酌情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该局领导班子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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